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长沙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长沙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长沙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墓区环境,维护墓区秩序,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更好地服务好群众,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如东县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长沙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骨灰集中埋葬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村(社区)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益性墓地及其设施。旨在规范我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墓区环境,维护墓区秩序,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更好地服务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违规经营、变相经营。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原则上不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第三条镇民政、建设、国土、城管、财政、市监等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指导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监督和服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八有”标准建设,有一条硬质化的道路,有一个庄重的门面,有一个标识清楚的指示牌,有一处公示宣传栏,有一套监控防护设施,有一套文明的祭奠程序,有一个维护良好的绿化环境,有一个定期维护管理的专人。
第五条提倡和鼓励树葬、海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墓式安葬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
第六条本辖区亡故居民家属须凭火化、死亡等有效证明,将亡故者骨灰安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辖区亡故居民骨灰安葬,要严格按顺序安葬,不得预先挑选、预定墓位。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核定按《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 建立健全墓地管理制度。要挑选一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能坚守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倡滚动发展,利用公墓内闲置土地种植绿化,收入用于公墓日常管护。公墓管理人员在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等相关工作的同时,要倡导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收受礼品、礼金。
第八条健全墓穴档案登记制度。公墓管理人员要对墓穴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月初将上月安葬信息形成表格上报给镇民政部门。墓穴安葬档案管理由所属墓地进行管理保存。骨灰安葬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各村(社区)要对已建公益性公墓进行提档升级,逐步完善现有无用地手续的公益性公墓用地手续,对新、扩建的公墓及相关配套设施,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九条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严禁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墓区。祭奠者应到墓区所设公共焚香炉内烧香、点烛、化纸,杜绝火灾隐患。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爆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墓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统一停放到墓区外指定位置。
第十条更新丧葬观念,推广三天办结、少随礼的做法,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发挥村(社区)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把文明殡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区统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制定,各村(社区)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安葬,可由村(社区)两委会和村(社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墓穴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墓穴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丧属凭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按顺序进入公墓安葬。
第十二条加强公墓经费管理和使用。村级公益性公墓收费发票,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原则上由所在村(社区)经管员负责使用和管理;镇级公益性公墓收费发票,统一使用《江苏省如东县非税收一般缴款书(镇级)》,原则上由民政部门公墓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到镇财政办公室领票结算。所有财务单列科目,当月报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用途为公墓管理、维修、滚动发展,所有支出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的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各村(社区)应对骨灰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一)火化、死亡或注销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二)江苏省殡葬服务机构骨灰安放(葬)服务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文明丧葬承诺书》;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各村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公墓墓位价格高、殡葬服务收费不合理、违法违规建造和出售超标准大墓、公益性安放(葬)设施改变公益用途、私人承包经营墓地等问题,要加强整治。如发现类似问题,要迅速进行清理。对整治工作不扎实、走过场,整治后出现新问题或负面舆情的,将约谈通报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民政、公安、国土、城管、财政、市监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禁止在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包括老埋葬地)建造坟墓。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禁止修建豪华墓,禁止骨灰装棺土葬。禁止自行转让墓穴的使用权。发生上述问题,将视情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本制度由镇便民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东县长沙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